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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1号

發布人:管理員 時間:2020-05-13

日期: 2019-03-27 08:27 作者: 畜牧獸醫局 來源:農業農村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現就進一步強化以豬血為原料的飼用血液制品生産過程管控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完善豬血收集儲存設施設備,實行封閉輸送和儲存。廠區内要配備豬血運輸車輛消毒設施,對進出廠運輸車輛進行消毒。 

  二、以豬血為原料生産飼用血液制品的生産企業要優化廠區布局,按要求設立車輛消毒設施設備,對進出廠區的原料運輸車輛實施消毒。嚴格劃分原料前處理和成品包裝儲存區域,嚴格限制人員和物料區域間流動。要執行原料進廠查驗制度,豬血原料必須來自未發現非洲豬瘟疫情的屠宰場(點),豬血來源的同批次豬需經屠宰檢疫合格,嚴格落實生産、留樣觀察和銷售記錄制度。産品生産應采用噴霧幹燥工藝,噴霧幹燥設備進風溫度不低于220℃、出風溫度不低于80℃,噴霧幹燥後的物料要在60℃以上保持20分鐘以上。成品要在成品庫(室溫維持20℃以上)存放20天以上,并實施産品檢驗合格和非洲豬瘟檢測陰性後方可出廠銷售。要按《以豬血為原料的飼用血液制品生産企業設施設備和環境消毒規範》(以下簡稱《規範》,見附件)要求開展消毒工作。 

  三、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飼用血液制品生産過程監督管理,對轄區内所有以豬血為原料生産飼用血液制品的獲得生産許可證企業,全面開展現場檢查并書面告知結果。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企業可繼續生産和銷售,所生産的合格飼用血液制品可在飼料中正常使用。對于廠區布局和生産工藝條件不符合要求,消毒設施設備配備不到位,不認真履行原料進廠查驗、生産記錄、産品留樣觀察、合格檢驗和出廠銷售記錄等制度,不按《規範》要求開展設施設備和環境消毒的企業,責令立即停産,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向省級畜牧獸醫部門申請現場核查,确認整改到位後,方可恢複生産和銷售。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取消此前有關公告中對以豬血為原料的血液制品及相關飼料産品的限制性規定。本公告執行之日前已生産以豬血為原料的血液制品及相關飼料産品,經檢測确證非洲豬瘟核酸陽性的,要在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相關産品可繼續銷售和使用。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2018年12月28日 

 

 

  本文章源網址: http://www.moa.gov.cn/ztzl/fzzwfk/zcfg/201903/t20190327_61772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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